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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严碧松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执87号
案件名称本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严碧松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本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严碧松;赵举浪;周真乾;周真广;周真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执87号申请执行人:本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

被执行人:严碧松,男,汉族,1989年2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举浪,男,汉族,1998年11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周真乾,男,汉族,1996年12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周真广,男,汉族,2000年4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周真勇,男,汉族,1993年8月27日出生。

严碧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2000元,赵举浪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400元,周真勇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17600元,周真广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周真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1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严碧松、赵举浪、周真勇、周真广、周真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上述五名被执行人既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严碧松名下有少量的银行存款,经本院催告,被执行人严碧松向其银行卡内补存部分款项,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扣划严碧松名下银行存款32000元作为罚金和没收非法所得款交纳。

未发现其余四名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委托贵州省怀仁市人民法院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上述五名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经查,上述五名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上述五名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发出协助调查函。

同月25日,被执行人周真乾、赵举浪、周真勇三人所在村委会向本院出具证明函,证明该三名被执行人在该村辖区内无任何财产,其余两名被执行人周真广、严碧松所在村委会未向本院回函;

五、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向上述五名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1月27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院接受询问;

六、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再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真乾、赵举浪、周真勇、周真广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终本之日,被执行人严碧松的32000元罚金和没收非法所得款已全部交纳,被执行人严碧松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严碧松名下的财产已执行完毕,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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