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35号 原告:汪竹林,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钱满朵,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汪竹林诉被告刘龙根、钱满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汪竹林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满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竹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满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竹林撤回对被告钱满朵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