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85刑初547号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红波,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2018年12月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仲江,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2018年12月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7月13日被高密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被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远,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
2016年11月21日因抢夺罪被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2018年12月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崔阳,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南省固始县。
2018年12月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杰,男,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南省固始县。
2018年12月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笑笑,男,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2018年12月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欣金,男,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
2018年11月2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被高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兰会,女,1970年3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2018年12月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被高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二部刑诉[2019]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波、刘仲江、胡兰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远、王笑笑、崔阳、刘杰、王欣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