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1162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辉翔制衣厂,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大敦村大敦大道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C。
经营者:叶云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广州市增城辉翔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0日以需要重新调取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