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快食上(武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92民初5942号
案件名称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快食上(武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快食上(武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92民初5942号原告: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小区59栋102。

法定代表人:周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颉,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芮,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快食上(武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2C2地块武汉经开万达广场B区S5-3栋27层B3-11室。

法定代表人:刘家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琦,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党,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21号光谷路景苑2幢4-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琦,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党,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快食上(武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因疫情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