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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化州市小鹿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9民初157号之一
案件名称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化州市小鹿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化州市小鹿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民初157号之一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霞,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40************469。

系化州市小鹿饮品店的经营者。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2019年9月11日,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

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粤09民初15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李小霞替代化州市小鹿饮品店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化州市小鹿饮品店退出诉讼。

2020年2月7日,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1050元,多预交的10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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