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民初157号之一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霞,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40************469。
系化州市小鹿饮品店的经营者。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2019年9月11日,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
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粤09民初15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李小霞替代化州市小鹿饮品店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化州市小鹿饮品店退出诉讼。
2020年2月7日,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1050元,多预交的10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