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8民初6号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霞山区万海面包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60号海兴小区1号商住楼106号商铺。
经营者:尹海江。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霞山区万海面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本案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含赔偿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所付出的律师费、合理费用)”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及律师费)”,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105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25元,余款10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翔青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陈 红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泽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