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505号 原告:成都市恒生伟业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广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福泽华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10层1020号。
法定代表人:杨泽华。
被告:杨吉祥,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原告成都市恒生伟业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福泽华翼家具有限公司、杨吉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市恒生伟业家俱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恒生伟业家俱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恒生伟业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恒生伟业家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