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571号之三原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塘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G。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顺静,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巴**界石镇石景路**一社会信用代码:×××42W。
法定代表人:王智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彬,广东勰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辉然,广东勰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聚勋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彩福大厦嘉福阁14E一社会信用代码:×××E3Y。
法定代表人:刘艳平,总经理。
原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勋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