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240号原告:钟伟彬,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光明,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光明,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光明,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光明,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法定代表人:蒲敏。
原告钟伟彬与被告蒲敏、深圳市升泰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钟伟彬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彬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钟伟彬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钟伟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