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483民初525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李正,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缴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