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155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正飞数码产品店,住,住所地:济宁市运河城负**元泰数码广场****/div> 经营者:郭霞。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正飞数码产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