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1民初35号原告:胡长有,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老雷修脚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黄海二路汽车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2MA3U40M52W。
经营者:雷新平。
原告胡长有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老雷修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胡长有于2021年2月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长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胡长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