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961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哲镜,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哲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