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81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负责人:盛万忠。
被告:广东旭尊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之七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1。
本院在受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旭尊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