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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勇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7执5137号
案件名称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勇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上海勇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7执513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式辉、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勇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邓小勇。

申请执行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勇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7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0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勇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200000元;

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7元,由被执行人上海勇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勇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到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勇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系虚拟注册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古塘村谢界路**。

没有具体固定资产,经营场地。

被执行人上海勇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目前下落不明;

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向有关单位对被执行人上海勇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上海勇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亦无在沪经营登记记录。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勇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调查)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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