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浪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樊村******。
法定代表人:罗嗣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西奎,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iv>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志剑,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浪华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5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浪华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义乌市浪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义乌市浪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义乌市浪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