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执87号申请执行人: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钧。
被执行人:盐城业之峰诺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管德技。
申请执行人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业之峰诺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20)苏09民初53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1年02月04日立案执行。
因案件执行需要,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9民初535号民事判决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