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发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张沟镇友谊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汪雄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平,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上诉人仙桃市发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玉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2019)鄂01民初9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发顺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发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仙桃市发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仙桃市发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