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1144号 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
法定代表人:许陆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翔宇,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谊畅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
经营者:郭伟强,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姗。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谊畅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