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执897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组织机构代码012345678。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邹宁、张凯莉,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晋县欣荣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河北邢台宁晋县河渠镇后浊南村构代码758948698。
法定代表人:陈平志。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晋县欣荣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8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晋县欣荣塑业有限公司应付案款4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诉讼保全费170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已于执行立案前履行完毕的凭证,经申请执行人核对无异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897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