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99号原告:储卫民,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成,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修园,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密斯特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王筇路**国茶港**五华科创大厦2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87382035Y。
法定代表人:李宏军。
原告储卫民与被告昆明密斯特礼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储卫民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储卫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卫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储卫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