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883执130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官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焦作市孟之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体校,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孟之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孟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883执13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