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民初23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军,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2021年2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军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