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33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建立,男,1952年06月20日生,汉族,,经营地址:利辛县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建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