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582刑初1414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才兵,男,1983年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现住张家港市。
被告人周才兵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四部刑诉[2020]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才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才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ARROW”商标注册权人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坐便器、抽水马桶、盥洗盆等。
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周才兵在明知其购进的马桶、台盆系假冒“ARR0W”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向周江正销售假冒“ARR0W”品牌马桶148个、台盆170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4720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周才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周才兵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才兵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才兵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才兵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周才兵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一、涉案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的权利状况2000年1月14日,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了第1354310号“ARROW”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包括坐便器、抽水马桶、盥洗盆等。
之后,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商标现在有效期内。
二、犯罪事实2017年12月,被告人周才兵在明知其购进的马桶、台盆系假冒“ARR0W”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向周江正销售假冒“ARR0W”注册商标的马桶148个、台盆170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4720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周才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才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斌、周江正、周佰林等人的证言、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登记保存清单、照片、销售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商标注册证、鉴定意见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才兵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周才兵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才兵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周才兵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预交了罚金,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被告人周才兵可适用缓刑,给其在社会上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才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