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745号 原告:温州万唯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A602地块海棠路**。
法定代表人:姜元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厦门凯升谦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商务营运中心**楼904之六十一/div> 法定代表人:屈小侠。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万唯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凯升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万唯五金有限公司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厦门凯升谦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因其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1年2月2日,原告温州万唯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温州万唯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万唯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万唯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州万唯五金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