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终45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融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融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
法定代表人:徐佳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林,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裕仔,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全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法定代表人:李丽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林,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裕仔,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梦嘉,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小区**楼****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阮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占领,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华,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上海融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44475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1月12日,上诉人上海融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融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融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上海全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