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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旷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8751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旷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旷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18751号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大圳自编**。

法定代表人:陈广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北京万商天勤(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旷云,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风公司)与被告旷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于2021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格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旷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格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旷云停止侵犯原告第5902654、10618027号“歌莉娅”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含有“歌莉娅”文字标识的服装,停止在其淘宝网店上使用“歌莉娅”文字标识,下架该商品链接,并销毁库存侵权服装;

2、判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协助下架、删除被告旷云淘宝网店处含有“歌莉娅”文字的商品链接;

3、判令被告旷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万元及承担原告因维权产生合理费用1万元;

4、判令被告旷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格风公司确认涉案侵权链接已删除,故申请撤回第1、2项诉请,并放弃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5902654、10618027号“歌莉娅”商标的商标权人,依法享有该商标专用权。

原告系一家集设计、生产、销售女性服装为一体的现代化大型的知名服装企业。

原告“歌莉娅”品牌服装自1995年创立,经过数十年的持续发展,在全国各大省、市、自治区均设有统一形象的专卖店及专柜网点,在广东、甚至全国,均享有较大的知名度。

2010年2月14日,原告向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准第5902654号“歌莉娅”商标,核准类别在第25类商品,具体包括服装、衬衫、裤子、风衣、衬裤、外套等,商标专用期限自201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该商标曾荣获“广州市著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荣誉称号,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3年7月28日,原告向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准第10618027号“歌莉娅”商标,核准类别在第25类商品,具体包括服装、外套、裤子、T恤衫、裙子、上衣等,商标专用期限自2013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该商标曾荣获“广州市著名商标”。

目前,原告第5902654、10618027号“歌莉娅”商标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据核实,旷云在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开设店铺“白领时尚唯美代”,从事服装经营业务。

旷云在明知原告“歌莉娅”品牌服装知名度的前提下,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上以“歌莉娅”、“贤歌莉娅怡”陈列、宣传及展示服装产品,共涉及近二十款服装及链接,并实质专用于销售侵犯原告“歌莉娅”商标品牌的服装,意图导致消费者误认及混淆,旷云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第5902654、10618027号“歌莉娅”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旷云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1、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

2、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本案原告在诉前未通过阿里巴巴知识产权平台进行投诉维权,淘宝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将涉诉信息转送卖家,并确认被诉侵权产品链接已经删除,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权利状态 第5902654号“歌莉娅”商标:商标注册人:格风公司;

注册类别:第25类: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服装、衬衫、裤子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1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2月13日。

该商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限自2014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3日)。

2017年7月28日,国家商标局在《第16204347号“歌莉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4124号)中载明:认定格风公司用于第25类“服装、衬衫、裤子”商品上的第5902654号“歌莉娅”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10618027号“歌莉娅”商标:商标注册人:格风公司;

注册类别:第25类: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服装、紧身内衣、裙子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13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

该商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tb536182822,店铺名称:白领时尚唯美代,注册人:旷云。

2、公证时间:2019年8月7日;

涉案商品链接名称:1、歌莉娅正品国内代购2019夏新款女娃娃领时尚气质连衣裙193C5K010,链接项下商品售价249元,交易成功2件,已售5件,累计评论30条;

2、2019夏新款贤歌莉娅怡国内代购立领无袖女收腰A时尚连衣裙194R4B2,链接项下商品售价259元,已售1件,累计评论1;

该店铺中尚有其他17款服装商品的商品名称中包含“歌莉娅”。

3、实物状态 内有女装一件,其上无任何商标标识。

三、其他事实 格风公司为维权支付公证费、购买实物费用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格风公司系第5902654号、第10618027号“歌莉娅”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旷云在商品标题处使用“歌莉娅”,该标识与涉案商标为相同商标,购买的商品为服装,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且购买的服装无任何标识,并非格风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商品,故旷云在商品标题中使用“歌莉娅”标识的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旷云还在商品标题处使用“贤歌莉娅怡”,该标识包含了涉案商标“歌莉娅”,与涉案商标整体构成近似,且商品为服装,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旷云的使用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故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行为,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旷云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格风公司同时主张店铺内的其余17款商品在标题处使用“歌莉娅”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因其未查看商品详情也未购买实物,该些链接项下所售商品是否使用“歌莉娅”标识,即便使用“歌莉娅”标识,是否为侵权商品,均无法确认,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共有2条链接存在侵权情形、取证商品链接销售额、侵权行为性质及原告合理支出等确定为9000元(含合理费用)。

鉴于格风公司对淘宝公司已无诉请,本院对淘宝公司责任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旷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9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23元,由被告旷云负担6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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