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011号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义正社区双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1N。
法定代表人:王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隔壁老王饭店,,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环球港奥特莱斯地上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XG。
经营者:赵龙飞。
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隔壁老王饭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后收取1150元,由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