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11149号 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安路**。
法定代表人:陈更,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世纪如海食品批发部,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陆村博联东路**中间一间/div> 经营者:胡余丰,男,汉族,1971年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庆元县。
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世纪如海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