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38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学力,男,汉族,1961年12月30日出生。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调解,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力达成和解,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