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16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城区十河镇程涛家具店,,经营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十河集东关店招:月娇家居生活馆)。
经营者:程涛。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谯城区十河镇程涛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本案经本院委托特邀调解员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同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