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12号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利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商都路万三路西500米路北现代木工机械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郑蕊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河南广利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2021年2月5日,原告金民海以双方经法院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民海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