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民辖终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蓝猫(福建)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九都镇新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傅维锦,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阳光新路阳光100F21-205。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文登区秀嘉商城,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昆嵛路39号文景大厦一楼“秀嘉商厦”。
负责人:田燕。
上诉人蓝猫(福建)鞋服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47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蓝猫(福建)鞋服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法定管辖来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蓝猫(福建)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九都镇新东工业区,因此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