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3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君,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诚金烟酒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开源路东北角开源宾馆西侧1楼南起第1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3MA45FPC649。
经营者:田合鹏,男,汉族,1988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诚金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