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1知民初63号原告:詹江河,男,汉族,1986年5月16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莉,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赤壁澜杉服装店,经营场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创新聚集区电商产业园**A322。
经营者:王涛。
原告詹江河与被告赤壁澜杉服装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詹江河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江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计25元,由詹江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