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民初32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静,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凤,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负责人:潘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琨。
被告:聂海飞,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包头市,系原东河区乐坤通通讯店经营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聂海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强 审 判 员 包杏花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华 婷 书 记 员 张景文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