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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县九龙孔家鸿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24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县九龙孔家鸿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叶县九龙孔家鸿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君,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县九龙孔家鸿运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叶县昆阳大道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2MA446JPGB3C。

经营者:马向前,男,汉族,1978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实际经营者:孔玉柱,男,汉族,1977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昆阳镇公安后街78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县九龙孔家鸿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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