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民初7号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方方,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桂平,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鲁志强,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兰珍,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桂平、鲁志强、兰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