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126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会全,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宇,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万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21号鸿运.凯旋国际A-1902房。
法定代表人:陈光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万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万代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万代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