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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辉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4知民初30号
案件名称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辉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王辉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30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辉华,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辉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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