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3781号原告: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艺箭卫浴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个体经营经营者:陈泳春,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原告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艺箭卫浴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