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32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中华,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中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