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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亲心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0民初20357号之一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亲心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亲心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20357号之一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亲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凯。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亲心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所享有的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黄 莺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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