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100号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丰南村罗渡路以北。
经营者:武叶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志刚,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安县禹哲塑料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孙氏镇龙街村。
经营者:崔栢松。
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文安县禹哲塑料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