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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天意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502执492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天意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天意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50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

被执行人:泸州天意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天意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502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泸州天意酒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品牌许可使用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206.7731万元。

因泸州酒道师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申报了有存放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内427件的泸州老窖天意坊52度浓香型白酒的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放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内的泸州老窖天意坊52度浓香型白酒(52度天意坊天随人意),规格500ml*6瓶,共427件。

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了查封,双方共同选择委托四川荣升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最终评估价格为303170元。

于2019年11月5日、2019年11月30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

于2020年3月10日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仍未成交。

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通知申请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

本院将依法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并退还被执行人。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经歇业。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除上述已查封、拍卖的存放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内427件的泸州老窖天意坊52度浓香型白酒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川0502执4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泸州天意酒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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