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19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被执行人:南昌县象湖安义兴盛五金百货店,经营场所南昌市南昌县象湖芳草路7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7P。
被执行人:熊世盛,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本院在执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南昌县象湖安义兴盛五金百货店、熊世盛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2019)赣0191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南昌县象湖安义兴盛五金百货店、熊世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3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总计:3400元。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县象湖安义兴盛五金百货店、熊世盛的存款及收入:3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