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民终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茌平县龙山路裕康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新政西路南清华苑小区**楼商铺。
经营者:郭洪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伟(系郭洪澎丈夫),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上诉人茌平县龙山路裕康超市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茌平县龙山路裕康超市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茌平县龙山路裕康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茌平县龙山路裕康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茌平县龙山路裕康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