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302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双杰,女,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现住南阳市宛城区,户籍所在地南阳币唐河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2019年1月17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由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双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旗、魏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双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及庭审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谢双杰在南阳市裕蓝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在客户郭某1(已判决)的要求下,以每张3元的价格帮助其购买180套假冒的河南卧龙压力器有限公司的“卧龙牌”商标,后郭某1将商标贴在南阳市裕蓝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无塔供水设备上,分三次销售给河南省郸城县城关镇医院对面布克厨卫门店老板曹艳飞(已判决),总共价值73410元,曹艳飞明知是假冒产品仍予以销售。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双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判决书、工作证明等;
2.证人郭某1、郭某2、罗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双杰伙同他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起诉阶段,被告人谢双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双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